委托拍賣,委托人應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委托人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、法人委托授權書;
(二)拍賣物權屬證明及標品處分證明;
(三)拍賣資料;
1、已生效的法律文書;
2、拍賣資料。
拍賣人應對委托人提交的文件進行核查,符合拍賣條件的應與委托人簽訂《委
托拍賣合同》。
拍賣人認為必要時,經委托人同意,可將拍賣物送交有關部門鑒定、核實,有關費用由委托人承擔。
前款鑒定、核實結論與《委托拍賣合同》不符的,拍賣人可要求變更解除合同。拍賣人接受委托時,委托人要求對其名稱(姓名)保密的,拍賣人應為委托人保密。